综合新闻

技术案例丨我国风管允许漏风量标准规范的发展

来源: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01

引言

漏风量是指风管系统中,在一定静压下单位时间内通过风管本体结构及其接口泄出或渗入的空气体积量。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风管进行工作压力下的允许漏风量测试,并且取消了1997年版本延续至2002年版本的漏光法测试。

承压允许漏风量测试工况相比非承压的漏光法测试工况更接近风管的工作状态,也更科学,更符合绿色、节能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国际工程承接量的增多,需要研究国外典型允许漏风量标准,以便于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促进相关企业发展。

1、国内关于漏风量标准规范的发展

我国首次提出允许漏风量的规范为GB50243-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规范为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涉及洁净室施工的规范为GB-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J243-8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该规范第10.0.2条规定检查“风管连接处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处是否有明显漏风现象”。

可见由于技术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检查是否有“明显漏风现象”。

1.2 GBJ304-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该标准第2.1.5条要求“洁净系统的风管、配件、部件和静压箱的所有接缝必须严密不漏”,检验方法为灯光及观察检验法。

1.3 GB50243-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该规范于1998年5月1日起取代1982年版规范,是首次明确提出允许漏风量要求的规范,其第3.1.14条以表格的形式给出了低压、中压、高压3个压力等级下的允许漏风量上限值,见表1。

1.4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该规范于2002年4月1日起取代1997年版规范,其第4.2.5条给出了矩形风管漏风量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对于低压、中压圆形金属风管,复合材料风管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允许漏风量要求为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相比1997年版规范,该规范取消了采用表格形式列举一定风压下的允许漏风量,而是采用公式计算的方式,计算结果与1997年版规范一致。

1.5 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该规范于2017年7月1日起取代2002年版规范,为现行有效规范。该规范相比2002年版规范在允许漏风量方面有2个变化:一是在低压段以绝对值125Pa为界,将绝对值小于等于125Pa的划归为微压,从而形成微压、低压、中压与高压4个类别;二是用测试漏风量取代漏光法试验所得漏风量。

1.6 GB-20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该规范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允许漏风量的要求与GB50243-2002 的要求一致。

1.7 GB-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该规范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允许漏风量的要求与GB50243-2002的要求一致,但是在具体执行方面于第5.2.12条提出了“风管加工和安装严密性的试验压力,总管可采用1,500Pa,干管(含支干管)可采用1,000Pa,支管可采用700Pa,也可采用工作压力为试验压力”。

2、设计规范及技术措施中关于漏风量的要求

2.1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2003年版)第4.7.1条规定通风机的风量除满足计算风量外,还应增加一定的管道漏风量,空调系统及一般送、排风系统的漏风附加率为不大于10%。在管网计算时不考虑管道漏风量。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2009年版)第4.6.1条提出“通风系统中风机的通风量应在系统计算风量上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一般通风、空调系统的漏风附加常数可取5%~10%,防排烟系统的漏风附加常数可取10%~20%。

2.2 设计规范

GB-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5.1条规定通风机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选择,郭鹏学暖通并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机风量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

送、排风系统可附加5%~10%

排烟兼排风系统宜附加10%~20%

GB-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7.4条规定系统漏风量应通过选择风管材料以及风管制作工艺控制,系统漏风率宜符合下列规定:

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5%

除尘系统不宜超过3%

该规范还规定:对于最长正压段总长度大于50m 的送风系统和最长负压段总长度大于50m的排风和除尘系统漏风率应适当增加。
上一篇: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
下一篇:没有了